19670401 中共中央 关于安徽问题的决定

中共中央关于安徽问题的决定
(一九六七年四月一日)

各军区党委,各级党委,各省、市革命委员会,各革命群众组织:

现将中共中央关于安徽问题的决定发给你们。这个文件中提出的政策性规定,望各地参照执行。

中央强调指出,各级革命委员会,人民解放军各军区和各地驻军,无论在实行军事管制的地区、机关和单位,或者在没有实行军事管制的地方,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,要政治挂帅,要坚持走群众路线,要保障更好地实行大鸣、大放、大字报、大辩论。特别要注意:

第一,不得随意宣布群众组织是反革命组织。宣布一个群众组织是反革命组织,必须经过中央批准。

第二,不得把群众打成“反革命”,不准乱捕人。仅仅因为冲军区和对军区提意见,或对本地区、本单位的夺权有不同意见,而被打成“反革命”的,应一律平反,被捕的,应一律释放,通缉令,应一律取消。许多外地学生几次冲入中南海,一些军事院校冲进国防部,中央和军委并没有斥责他们,更没有叫他们认罪、悔过、或者写检讨,讲清问题,劝他们回去就行了。而各地把冲军事机关一事,却看得太严重了。

第三,一个群众组织的个别负责人,証据确凿是反革命分子,或者是犯罪分子,应依法处理。但是,要同这个组织的广大群众区别开来。在取缔証据确凿的反动组织时,也要把为首的极少数反革命分子同一般被蒙蔽的群众严格区别开来。不准对群众组织乱加取缔,更不得采取解放初期对待反动党团组织采取登记骨干分子的办法。

第四,对于犯了一些错误,甚至严重错误的革命群众组织或革命群众,应采用整风的方法,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来解决问题,不应该也不允许要群众上街、挂牌子、贴大标语、开大会请罪。毛主席一再教导我们,“革命无罪”,“言者无罪”,大民主无罪。强调群众请罪的做法,是极其错误的。严禁假借“镇反”名义,镇压革命群众。

第五,坚决地正确地支持各左派革命群众组织,在左派组织之间,不能片面支持一方,打击另一方。